曲案:一份蹊跷的刑事裁决书
关于曲玉权案件的这份刑事裁决书是在去年12月18日公布上网的,看上去写得很专业,但随着对此案关注度的不断提升,裁决书的一字一句也被越来越多的人仔细研读,这一研读不要紧,居然有不少令人疑窦丛生之处,听贫猫本篇为你一一道来。
一、所有的人都是无业,包括媒体公开报道过的医院护士曲妻也是无业。如果说裁决书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可以不写职业,但有工作与无业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尤其是曲妻是医院的护士,这是媒体公开报道过的情况。事实上,很多网民对这六名罪犯的真实身份一直很好奇,甚至网上已经出现相关的传闻和关系图。由于并未得到证实,本着审慎的原则,猫眼看天下在本篇暂不予引用。
在这份裁决书上,对牺牲民警曲玉权的伤情是这样描述的:上诉人王喜海等人采用推搡、撕扯、抡拽、踢打等方式多次击打被害人头、胸等身体要害部位,造成曲多处挫、抓伤,左胸部三处肋软骨骨折......
而在随后两家媒体为法院写的舆论引导文章《六人被判处十三至六年徒刑,完全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中则提到了与裁决书中完全不一样的审判长发言。对此,猫眼看天下觉得大为疑惑不解。
作为一个审判长,在裁决书中既然说得非常清楚,肋骨系殴打所致,为何一转身对媒体却说是在医院做以及复苏的抢救过程中形成?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究竟依哪个为准?是陈辉自己记错了,还是记者故意写错了?还是此陈辉非彼陈辉?
如果确系医院抢救造成三根肋骨骨折,这是否牵到医院方担责的问题,如果是媒体为了洗白而故意写错,是否涉及到造谣误导公众的问题,如果是陈辉自己也没有弄得清案情事实,是否涉及到判决结果是否合法的问题。
在这份刑事裁定书中,对于罪犯的作案动机有这样一段描述。
从王喜海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使用的手段、工具和打击部位及伤害程度,包括法医鉴定意见等方面来“看”,各被告人并无追求曲玉权死亡的主观故意。不知道法官是从哪里看得出来罪犯的动机的?
无论是轮番围攻,砖砸、击打曲玉权头部、胸部的行为,还是行为结果为脑、颈髓水肿、肺部损伤、脑部损伤、肋骨骨折,都是招招致命的,曲玉权已经牺牲,他无法为自己作出情况陈述和辩护,只有罪犯自己的辩解,他们不会傻到承认自己当时就是想杀了警察,于是,他们的口供就成了法院认定没有杀人动机的依据?如果说还有其它认定依据,为何在裁决书中只字未提?
另外,还有关于此案的审理程序问题,为何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交由县级审理而不是中级法院,从法理上解释不通。除非事先已有安排。前文《曲案,一位女法官愤怒地写下这篇帖文》已有叙述,不再重复。
其它如无视民警正在执行公务的情节,而将民警的执法行为等同于一般的社会个体互殴,采用厮打一词作为情况通报中的案件性质描述,是否与法院小编个人的文化素养有关,还是有意而为之来混淆视听?如果是笔误,为何在无数质疑声中,这条情况通报至今既未修改也未删除?
当然,最为广大网民所质疑的,还是那段关于曲玉权是因为在遭到殴打的情况下冠心病发作导致死亡的结论。有网友评论:按照你这样的逻辑,杀死一名癌症病人是否不用负法律责任了?除了冠心病,曲玉权其它身体所受到的致命伤都可以忽略不计了么?
一个轰动全国,历时两年之久的杀害警察案件,在公开的裁决书出居然出现如此多的疑点,至今未有任何官方回复或解释,只有水军时隐时现的卑劣表演,以及毫无人性的封口令,难道这才算是严谨、审慎、负责?难道这就叫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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